黄冈师范学院教育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学位〔2014〕1号 (2020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黄冈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为适应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对高素质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需求而设置的,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黄冈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由21至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部分教授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位委员会按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学位分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兼职秘书1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委员由学院的相关负责人、部分教授担任。
学位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研究生处设立学籍学位办,负责处理硕士学位日常事务。
第四条 学校学位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等文件;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七)指导学位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所在学院相关学科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二)审查所在学院学生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
(三)审批所在学院学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与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及学位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达到到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三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要获得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二)具有良好的学识修养和扎实的专业基础,了解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实践能力,能胜任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熟练使用现代教育技术,解决现代教学中的实际问题;能理论结合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创造性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熟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掌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新理念、新内容和新方法;
(五)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考核成绩合格,且各门学位课程成绩均在75分及以上;
(六)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七)具有相应的教科研能力或较强的专业技能,发表论文或获奖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以黄冈师范学院为责任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1篇核心期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黄冈师范学院学报》公开发表论文1篇;
3.在普通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
4.参加校内教学比赛获得一等奖;
5.参加校外教学比赛,经过校内遴选,且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6.参加校外教学比赛,未经校内遴选,且获得一等奖。
(八)能较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资料,英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非英语领域毕业研究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按720分总分计算要求在360分及以上(艺术类要求过四级),英语领域的毕业研究生应通过“英语专业八级”,或“国际人才英语中级考试”,或“翻译资格三级考试”;
2.英语成绩达不到上述要求,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1)考取博士研究生;
(2)以第一作者身份或者通讯作者身份,以黄冈师范学院为责任单位,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则通讯作者身份,以黄冈师范学院为责任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检索收录1篇及以上的;
(4)以第一作者或则通讯作者身份,以黄冈师范学院为责任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期刊)、A&HCI检索收录2篇及以上的;
(5)以第一作者或则通讯作者身份,以黄冈师范学院为责任单位,发表的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1篇;
(8)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表彰(获奖署名单位为黄冈师范学院,有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学位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科研成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分审核;其他科研成果,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鉴定后,可以比照上述成果形式予以认定。
第八条 对学位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课程学分者或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不能毕业者;
(二)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学位论文或发表的论文有严重学术不端问题者;
(四)在学期间,有明显政治立场错误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五)学位论文未经导师评阅并推荐答辩者;
(六)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或答辩未通过者;
(七)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八)其它方面不符合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条件者。
第九条 各学位分委员会可根据自身情况制订不低于校级标准的学位授予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执行。
第四章 学习与学分要求
第十条 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课程设置以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批准的参考性培养方案为基本依据,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课程包括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习实践课(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为教育实践研究课)四大模快。其中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为学位课程,专业选修课和实习实践课(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为教育实践研究课)为非学位课程。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学位者所修总学分41学分(含实践创新学分1学分,学科教学(音乐)领域申请学位者所修总学分4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所修学分22学分,非学位课程所修学分18学分(学科教学(音乐)领域申请学位者非学位课所修学分19学分)。
非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学位者所修总学分36学分,其中学位课程所修学分24学分,非学位课程所修学分12学分。
第十一条 教育硕士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其中到中小学开展实践活动实践不少于半年。
全日制教育硕士实践教学包括教育见习(1学分)、教育研习(1学分)、教育实习(4学分)、教学技能提升(2学分,包含微格教学、微课、慕课和教学技能竞赛培训课程)、课例分析(1学分)等形式。
(一)申请学位者在中小学或相关实习实践岗位开展实践教学时间共计不得少于半年,并且必须提交一份高质量的教育实习总结报告;
(二)申请学位者在教育实习结束后,须完成一次“汇报课”。要求每位学位申请者在微格教室完成1学时的现场授课,由各学院组织3-5名教师参加(成员由校内导师以及讲授教学法的老师组成)并对学位申请者的授课表现作出总体评价。
非全日制教育硕士实践教学包括实践案例研究(2学分),主要研究自身教学或管理实践,撰写案例研究报告;教育观察反思(2学分),主要进行课堂观察或教育活动观察,完成至少10个详细的教育观察报告,并附相应的完整观察视频;教学专题研究(2学分),主要针对本学科、本岗的教学实践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第五章 学位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应在校内外导师和导师组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独立完成。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论文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选题应与专业领域和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相一致,来源于基础教育教学与管理实际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论文要运用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结合所学专业对基础教育改革与教育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
(二)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关于基础教育学科教学或管理的专题研究;可以是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典型诊断报告;可以是案例分析、校本课程开发、教材分析和教学案例设计等;
(三)学位论文撰写必须在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应广泛并有针对性地吸收国内外关于所研究题目的研究成果。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3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5篇;
(四)学位论文应做到体例结构规范,研究方法科学、合理,观点明确,阐述准确、清晰,并有一定的创新性。论文格式应符合文体要求。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2万字;
(五)学位论文必须通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资格审查、双盲评审、正式答辩、学术不端检测等环节。
第六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处和相关学院共同组织进行。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应在最长的学习年限内,向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培养计划对学位申请人的学分、学位课成绩、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论文各环节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及学位论文等材料送交学校学位委员会复审。
硕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教育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实行“双盲评审”制度(即隐去导师、学生的姓名,委托第三方评阅)。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送往校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论文评审专家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理论研究工作者或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管理的“实践型”专家学者。指导教师不能担任自己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
每位专家的评审意见以A(同意参加答辩)、B(修改后参加答辩)、C(修改后重新送审)、D(重新撰写、不能答辩)四个等级形式给出,研究生处将综合三位评审专家的意见形成最终盲审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通过盲审。
评审意见为AAA,申请人可直接参加答辩。
(2)基本通过盲审。
评审意见为AAB、ABB、BBB,申请人先根据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然后经指导教师和领域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参加答辩。
(3)未通过盲审。
评审意见只要有1份为C,申请人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老师和领域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新聘1位校外专家复评,若复评意见为A,可直接参加答辩;若复评意见为B的,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指导教师和领域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参加答辩;若复评意见为C或D则视为不合格,申请人将至少推迟6个月答辩,答辩前仍需参加双盲评审。
评审意见只要有1份为D,则直接视为不合格,申请人将至少推迟6个月答辩,答辩前仍需参加双盲评审。
第二次双盲评审仍不合格的学位论文,不再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评审通过或基本通过者,可向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未通过评审者,可向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毕业答辩申请,也可申请延期。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培养计划和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受理答辩申请并组织毕业或学位答辩。。毕业答辩的组织比照学位论文答辩进行。
第十八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是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一线的“实践型”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委员中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者的校内外导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须聘请1名秘书,负责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各专业领域教育硕士导师组提出,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组成人员名单及答辩安排应于答辩前1周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秘书名单,并请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二)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三)答辩人向论文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答辩人的学位论文和答辩表现打分并不记名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答辩人硕士学位;
(六)答辩会休会;
(七)复会并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意见。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1年内修改论文后再申请答辩1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取消硕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七章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审定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成绩、实习实践、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它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学籍学位办。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处学籍学位办汇总并复核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做出授予学位申请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已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条例的行为,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的日期。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如果需要只提供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授予审批工作结束后,学位申请者的所有答辩材料由研究生处送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格式制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