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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1-07-12 发布人:物理与电信学院办公室 浏览量: 472

黄冈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研201219号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研究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请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学籍注册;审查发现先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在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录取学院、研究生处批准、分管校领导同意,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1-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二)入学前已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凭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证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自愿或根据上级要求去边疆、贫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并有具体接收单位者,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2周,以书面形式向录取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录取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查合格后,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初审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入校后的学习、生活状况;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前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本人研究生证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到与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及有关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必须提前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需凭医院正式证明。病假、事假两周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主管研究生负责人批准;两周以上,由导师和学院主管研究生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研工处审批并备案。请假期满须到有关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提前离校或晚返校者需先行办理请假手续,报请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每天按4节计算)。

对旷课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实习实践活动,无故不参加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探亲、旅游、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需休养治疗,可在1年内治愈的;

(二)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三)在校期间怀孕的;

(四)以学生身份出国进修的;

(五)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到单位工作或接受单位聘任的;

(六)委培、定向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十五条  申请休学者应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填写《黄冈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休学申请表》,经申请人导师、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不超过1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再次申请。休学最长不超过两年。休学期满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作为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八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者回家或回原单位到指定医院(离校前报研究生处)治疗,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休学者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填写《黄冈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复学申请表》,经申请人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并附我校指定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按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停发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更换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

(一)原学专业停办;

(二)导师意外死亡、出国不归、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

(三)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身体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

(四)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处于毕业学年或者获准延期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由本人及所在学院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转学、转专业须经分管校长批准;更换指导教师,由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的申请。

 第六章  退学、自动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者;

(四)出国出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出境返校时限或申请延期未获准返校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八)1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处审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无故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在校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聘用(包括出国留学)者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四)未经批准在规定期间(自规定离校起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自动退学者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自动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档案、户口退回到其家庭所在地;没找到用人单位的,退回到其家庭所在地;找到用人单位后,到原培养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有关省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给予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1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结束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提前解除察看;逾期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屡教不改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极为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应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超出时间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  学习年限与毕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以招生政策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基本学制,可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十七条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期不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达到正常的学制年限未完成学习任务的,应在论文答辩半年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奖助学金。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但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1年内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一年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若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按肄业处理。

第四十条  毕业研究生按国家有关就业范围规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学期间变更证书需填写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交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 历子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